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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蓋章錯誤怎麽辦?

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蓋章錯誤,您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或作廢後重新開具。

國稅發[2006]156號文第十四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銷售退回的,兩次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有誤,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銷售部分退回並發生銷售折扣的,由買受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專用發票作廢的條件比較嚴格。部分納稅人發現發票有誤後,對於此類不能作廢的發票,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賣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抵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條件是,申請表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或“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註意事項:

1.防止滯留票的產生。

增值稅轉型後,允許壹般納稅人購買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而汽車、摩托車、遊艇以及個人消費的征收消費稅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不在允許抵扣範圍內;

2.開具專用發票的時間

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如采用預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代收結算等方式開具貨物的當天。收到貨款的日期為交付貨款的日期,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賒銷和分期付款的付款日期。

綜上所述,增值稅是指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經常出現銷售退回、發票退回等錯誤,需要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是針對幾種情況重新開具專用發票的政策問題進行梳理和總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為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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