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法人的分支機構?
法人分支機構是以法人財產設立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部分。在某些情況下,法人為了擴大業務,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法人的獨立分支機構也需要進行登記,比如法人分支機構的工商登記。但法人的分支機構仍然是法人的壹部分,主要是因為其目的和業務必須在法人的範圍內,其行為的效果仍然由法人承擔,這與獨立承擔責任的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同於法人的機關。法人的機關對內形成法人的意誌,對外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代表法人。但法人的分支機構在參與民事活動時能否形成自己的獨立意誌,必須經過法人的機關授權,但不能對外代表法人。
二。關於法人分支機構的規定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法人分支機構的責任由法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業承擔。不夠的,由法人承擔。
第三,法人的特征
1,法人不是人,而是社會組織,是集合,是法律賦予法人資格的組織集合。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或財產的集合。不以組織集合體的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中的人不能是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並通過自己的行動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設定和承擔公民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3.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組織區別於其他組織的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