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壹種感覺叫“隔代”!爺爺奶奶和父母都知道,未來的日子不長,看到自己的血脈在孫輩身上延續,是壹種情感的寄托和依戀,有時候似乎比母子之間的愛更真摯!在正常的家庭關系期間,老人和孫子享受天倫之樂不是問題。如果出現矛盾、離婚、喪子等家庭變故,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去看望小孫子是壹種奢望。由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每壹代親屬都有探視權,司法實踐中分歧很大。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離婚子女探望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另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從這壹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探望權的主體是“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沒有明確的隔代探望權。想要爭取隔代探視權的爺爺奶奶該怎麽辦?妳不會看婚姻法,婚姻法是調整婚姻關系的。祖孫關系是親屬關系,不是婚姻關系,婚姻法上沒有答案。但是,我國並沒有專門的“親屬法”。只能學習民政方面的“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條和國家法律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根據法律適用的壹般原則,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的相關基本原則,這也是法律原則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下壹代親屬的探望權,但如果簡單地否定下壹代的探望權,就違背了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不符合人民群眾對法律的期待。比如失獨老人要求探視權的案件,保護祖輩世代的探視權,有助於告慰長輩,消除親人去世的痛苦,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符合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善良風俗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指出:“撫養孫子女、主張探望孫子女的祖父母,壹般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允許隔代探視也有利於履行相互義務,行使權利。當然,隔代探望權的行使也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與孩子的爺爺奶奶有很多矛盾,關系不好,如果法院強制探視,矛盾會進壹步激化,身處其中的孩子當然會受到影響。如果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感情深厚,祖孫之間保持良好的日常溝通和情感交流,更有利於促進其人格的健康成長。
結論:
本文只告訴妳實現隔代探望權的法律依據,脫離實際談法理沒有意義。無論是離婚後兒媳把孩子帶走,還是兒媳喪偶再婚,老人都要充分考慮對方的實際情況,與前兒媳和子女搞好關系,更好地看望孫子孫女。如果雙方關系凍結,即使法院判決允許隔代探視,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也不會配合,故意制造障礙。見面只會增加矛盾,不會增加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