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效力: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範化、格式化的文件,用於記錄和傳達行政機關的有關會議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的性質,不具有強制性。它們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是,會議記錄對如何處理行政事項有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會議紀要主要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其性質主要是為了記錄會議進展和最終結論。它們只是指導性的,對外界沒有法律效力。
會議記錄沒有法律效力。會議紀要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果會議紀要只是用來記錄會議,在行政機關內部傳閱,就不存在對外效力的問題。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會議紀要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果會議紀要只是用來記錄會議,在行政機關內部傳閱,就不存在對外效力的問題。但現實中,行政機關往往直接執行會議紀要的內容,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實際上是以會議紀要的名義,進行行政決策、行政指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合同。因此,對會議紀要的法律效力及其可訴性(行政訴訟中的可訴性)的分析不能壹概而論,需要綜合其內容和實際情況來判斷其是否實際構成其他種類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八條公文的種類主要包括:
(1)分辨率。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3)訂單(Orders)。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頒布,重大強制措施的宣布實施,軍銜的授予和晉升的批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
(4)公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宣布。
(5)公告。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6)通知。適用於公布在壹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
(7)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8)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下級機關要求執行和有關單位知曉或執行的事項,審批、轉發公文。
(九)通知。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通報重要情況。
(10)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詢問。
(十壹)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2)回復。適合回答下級機關要求的事項。
(13)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14)信。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十五)分鐘。適用於記錄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