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債權人可根據相關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壹)前提是壹定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讓對方知道借條已經丟失;
(2)可以要求債務人制定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只要對方願意制定計劃或簽訂協議,條件可以放寬。通常債務人更容易接受這種要求;
(三)請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書面確認材料或者出庭作證,證人必須與雙方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
(四)保持相互聯系,做好總回憶或談話的記錄。當對方對欠條的丟失並不知情時,往往會認可欠條,並把重點放在能否還清欠條的原因上。
欠債的,沒財產沒工作的,都是民事糾紛,不會坐牢。
二、如何實現債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質押財產折價的,債權人可以享有質押財產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3.債權到期前可以行使代位權嗎?
代位債權能否在到期前行使代位權。筆者認為既要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要充分考慮次債務人的利益,靈活適用代位權的規定。既然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務人延遲履行債務,那麽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應針對到期債權,有利於保護次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均已到期的情況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為了妳更好的維權。
法律客觀性:
根據《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