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和完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場所和設施。博物館、文化館、公園、體育場館等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場所應當向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2)應當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嚴禁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但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四)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將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交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或者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予以照顧。
(5)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六)對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職業技術培訓,為其創造就業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壹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在其他國家,未成年人的年齡範圍並不完全不同。比如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20歲以下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