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文字面上講,“撤回”就是撤回,“取消”就是取消。關於這壹點,我們也可以比較壹下合同法中要約的撤回和撤銷。雖然執行中的撤回和撤銷並不完全相同,但足以說明這兩個概念在法律意義上是不同的。
第二,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撤回執行申請的,不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只是這壹執行程序不再繼續,申請人有權再次申請執行;
撤銷執行申請意味著當事人完全放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法院將終結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三,兩份裁決的內容不同:
撤回申請的,法院應當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並告知當事人有權再次申請執行;申請執行被撤銷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