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役的條件是什麽?
文職幹部因戰、因工致殘,評定為壹級至六級傷殘,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安置退休。傷殘軍官和文職幹部的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審批。因戰、因公致殘的士官,評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退役安置。傷病殘士官的退役安置,由部隊軍事部門審批。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評定為壹級至四級殘疾,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評定為壹級至四級殘疾,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綜上,退伍軍人死亡後,其遺屬將獲得12個月的傷殘撫恤金。具體標準視當地情況而定。因戰、因公、因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給予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金;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病故軍人的遺屬享受撫恤待遇。
法律依據:
《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第十五條
傷殘退役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低於65438+萬元的,按65438+萬元計算。本人基本住房補貼金額高於654.38+萬元的,按個人住房補貼實際金額計算。在高價地區安置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傷殘退役軍人住房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納入年度軍人住房補貼預算。住房補貼按照有關規定兌現。
第十七條
分散供養的壹至四級殘疾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購(建)房資金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房價格(無經濟適用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貼,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和中央財政補貼之和不足購(建)房資金的,由地方財政按照購(建)房標準予以彌補。
第十八條
傷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以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為基礎,同職級退休公務員享受醫療待遇。個人在規定範圍內多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壹至六級殘疾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士兵醫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