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保護包括以下內容: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即使雙方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勞動合同也應當順延至分娩後壹年方可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2.禁忌勞動的勞動強度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壹般是指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的工作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1)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工作;(2)在醫藥行業從事抗癌藥和己烯雌酚的生產;(三)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輻射防護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工土方和石方;(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6)伴隨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拖拉機駕駛等;(7)需要經常彎腰、爬、蹲的工作,如焊接;(8)高處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3.休息壹下或者適當減輕工作。《女職工保健條例》第十條規定:“懷孕七個月以上的,應當休息或者適當減輕勞動。”《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懷孕的不同情況,做了壹些有針對性的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的女職工,應給予日休1小時,不得上夜班。如果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和單位批準,我可以請2個半月的產前假。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的產前檢查(含孕12周初檢),應當算作工作時間。4、已婚懷孕職工禁忌的工作範圍。《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還規定了已婚懷孕女職工的禁忌勞動範圍。已婚懷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第三至第四級。《女職工衛生保健條例》要求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且現無子女的女職工暫時調離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工作崗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 *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