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沒有確定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2021 1生效)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民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和心理健康恢復情況,經其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根據壹個人的精神狀態和精神疾病判斷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因為涉及到壹個公民的權利能力,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1,申請人必須是精神病人;
2.必須由利害關系方提出申請;
3.通過法定程序宣布;
4.必須由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宣告。
第二,關於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確定
有人認為,如果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明顯感覺到當事人壹方患有精神疾病,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拒絕申請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病歷資料、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普通人的通常看法,以及當事人訴訟利益的表達程度和精神狀態,確定當事人的精神狀態,直接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另壹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確定應以司法精神病學的結論為依據,而不應以普通人的評價等模糊標準來確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遲遲不行使申請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客觀情況,主動委托司法精神病鑒定。
三。認定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認定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