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水果賠償如下:
(1)對於不符合食品質量案件標準的水果,消費者不僅要求賠償損失;
(二)也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2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受法律保護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哪些?
受法律保護的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如下:
1,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人身財產不受侵犯;
2.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了解所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3.自主選擇。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不受他人脅迫;
4.公平貿易權。即消費者在質量、價格、計量交易條件等方面享有與所有消費者和經營者同等的權利;
5.索賠。即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即消費者建立了維權組織,也就是現在的消費者協會;
7.受教育權。即消費者有獲取有關消費者權益知識的權利;
8.被尊重的權利。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格尊嚴和民族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即消費者在消費維權中有權對商品、服務、經營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