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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和服鬧事的句子是什麽?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傳、美化侵略侵略戰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日本文化的象征,在特殊紀念日穿和服可能會傷害民族感情,招致道德譴責。但就法律而言,警方不能認為穿和服的女性構成滋事。

根據刑法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到,穿和服拍照與構成本罪的情形大相徑庭。穿和服既不是毆打行為,也不是恐嚇他人的追逐行為,更不是占用公共財產或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可以說穿和服與尋釁滋事罪無關。

更何況,即使存在毆打、恐嚇他人的情況,也不壹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構成本罪,必須符合情節惡劣。毆打他人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傷,或者有多次毆打等惡劣情節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從法律角度來說,穿和服和吃日本料理壹樣,是公民的自由。在法律對這種行為進行規範之前並不違法,警方不能以此為由采取強制措施。

穿和服不構成犯罪,但在特殊時期可能不太合適。

民族感情和國家統壹,作為中華民族的精神紐帶,深深烙印在每壹個中華兒女的心中。中日關系的友好發展是趨勢,是未來,但歷史的痕跡是真相和記憶,充滿了民族感情。在抗戰勝利紀念日等特殊時期穿和服上街並不違法,但可能會傷害所見之人的民族感情。

穿和服上街拍照壹定不構成犯罪,但雖然不構成犯罪,也要顧及民族感情,了解民族歷史。最起碼在抗戰紀念日等特殊時期要慎重選擇,不觸犯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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