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特點:
(1)行政拘留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作出拘留決定,期限在1日至15日之間。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據行政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采取的紀律措施;後者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實施的壹種刑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拘留與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得超過2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壹種治安管理處罰,明確了行政拘留的性質,即壹種治安管理處罰。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判決,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壹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本條對適用對象做了消極排除,即行政拘留不適用於符合壹定情形的人,以體現人文關懷。
第十六條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