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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小結對傷殘鑒定有影響嗎?

出院小結對傷殘鑒定沒有影響。

傷殘鑒定是指對受傷後傷殘程度的鑒定。傷殘鑒定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和戰鬥傷殘。壹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相應的傷殘鑒定。

刑事案件中的傷殘鑒定與損傷鑒定在許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我國的傷殘鑒定沒有統壹的標準。對象不同,原因不同,導致傷殘鑒定標準不同。

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十級傷殘賠償金: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

壹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相應的鑒定。

工傷的傷殘鑒定壹般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其他情況下可以去當地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

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原鑒定人不能承擔重新鑒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超出司法鑒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提交的認證材料虛假或不準確的;

3.原鑒定采用的標準、方法或者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結論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七條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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