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原則
最高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時,堅持合法、公平、效率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註重調解,鼓勵當事人通過和解、調解解決糾紛,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二、事故責任的認定
最高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時,會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對於多方的事故,將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同時也會考慮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賠償範圍的確定
最高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時,會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待遇、收入等情況合理確定賠償範圍。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等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四、法律適用和判斷依據
最高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時,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和裁判法律。同時也會參考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保證判決結果的公正合理。
總而言之:
最高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時,將堅持合法、公平、效率的原則,認定事故責任,依法判決賠償。在審判過程中,註重調解,鼓勵當事人通過和解、調解解決糾紛。同時,將根據受害人的傷情、治療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範圍。在法律適用和判決依據方面,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決,確保判決結果的公正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註:已被民法典侵權責任部分取代,但原則相同)。
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