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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宅基地糾紛解決辦法

兄弟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法如下:

1.雙方協商解決問題。協商是雙方處理權利的壹種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因此,談判必須建立在自願、平等和真實的基礎上。協商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不得侵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主體的合法利益,否則協商內容無效;經自願、平等、充分協商達成協議的,和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爭議雙方未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壹方反悔調解協議的,應當向相應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調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權屬爭議的調查和調解。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經調查核實的,按照自願、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政府或者宅基地主要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3、申請行政裁決,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未達成調整協議的,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報請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即行政裁決。對於這壹行政裁決,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即發生法律效力;

4.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可以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相關人民政府對上述調查處理意見作出的決定;

(2)有關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受理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申請的決定。

5.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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