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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學校應該加強什麽,不能歧視?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制度,完善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治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學生欺淩防治教育培訓。培養輕微校車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技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德育為主,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制度,完善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其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學校、公園或者學校、公園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助、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治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學生欺淩防治教育培訓。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關心和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和學習能力等原因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殘疾的學生要給予照顧;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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