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接騰退公有住房的原則
根據《通知》,實施直管公房應堅持以下原則:(1)自願申請。所謂自願,是指承租人辭職不是政府強制或征用,而是由承租人主動申請、計算貨幣補償、簽訂辭職協議後,由實施主體接受。“申請”方式決定了直管公房的騰退性質是承租人的自主,而不是行政強制;(2)整體規劃。統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定向安置房的統籌使用,二是未申請騰退者的平移置換,即直管公房的統籌使用。前者的目的是保證騰退工作的有效實施,為申請人騰退房屋提供有力保障,避免騰退人騰退房屋後無房可住的現象。後者是為了更好地修繕和使用直管公房,實現空間的自願合理使用。(3)保護和修復。保護修繕是直管公房退役的主要目的之壹,保護古都風貌,切實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和舊城復興。所謂保護和修繕,指的是對原有風貌的保護,而不是市場化的盈利和現代使用。因此,禁止對受損建築進行完全重建和改建。(4)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包括對未申請騰退的人員進行翻譯置換和集約化管理,但更重要的是體現在騰退後直管公房的使用上。《通知》稱,騰退的直管公房不禁止使用經營性質,甚至鼓勵將經營權授權給實施主體,同步實現直管公房作為老城建築的歷史意義和作為核心區經營場所的經濟意義;(5)市場介紹。如前所述,《通知》規定,實施主體可以是資金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組織實施能力強的社會單位,直接委托或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可見,市場主體的引入,邊肖認為,在直管公房騰退過程中引入市場主體,壹方面可以解決資金問題,緩解政府騰退壓力,另壹方面可以順利實現後續直管公房的對接管理。
妳了解直管公房的騰退政策嗎(二)
動詞 (verb的縮寫)直管公房騰退糾紛的訴訟性質。
我們知道普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引發民事訴訟,那麽直管公房騰退糾紛的訴訟性質是民事還是行政?如前所述,直管房屋的騰退具有行政管理性質,那麽由其引發的訴訟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受理直管公房租賃糾紛的意見》,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管理單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侵犯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支付、承租人變更等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因法律地位平等,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其管理權限直屬的公房管理單位對當事人的租賃資格進行審查,屬於行政性質,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邊肖認為,在審查騰退申請、確定被騰退人時,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管理單位按房屋權屬審查當事人租賃資格的問題,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對於騰空補償的確定,筆者認為騰空補償協議主要體現了雙方的平等意誌,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妳了解直管公房的騰退政策嗎(二)
邊肖希望通過對騰退出租房政策的解讀,幫助公屋住戶理解政策,從而做出有利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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