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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後的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民法典只能適用於法律實施後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典實施前發生的法律事實原則上只能適用於當時的法律。但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和民事審判本身的法律,在特殊情況下,應當承認民法典的溯及力。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民法典的壹些規定對當前的民商事審判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這是因為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人民法院雖然不能依據民法典作出判決,只能依據現行法律作出判決,但如果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但民法典有規定或者規定得比較明確,人民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就會參照民法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口本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際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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