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糾紛後,消費者可以先與車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二)立案審查:
1.不符合備案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的,應當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原告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
(3)驗收後:
1.法院將在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15日內答辯。法院將在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2.告知當事人交換證據,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4)預定開庭: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三天公告。
(5)聽證: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經濟案件的訴訟費,不論訴訟標的新舊,均按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計算公式:訴訟費=標的總額×對應費率+速算增幅)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超過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
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支付654.38+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