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
公訴、法律部門調查、凍結、扣劃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 信用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並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
這裏,人民法院取得的是在義務人不主動的情況下,為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而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這裏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作出的判決和沒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
2.稅務機關。
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有明確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實施)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可以查詢案件嫌疑人的儲蓄存款。”
基於此,稅務機關可以查詢單位和個人的存款情況;第三十八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可以凍結或扣劃存款。
3.海關。
《海關法》(2000年7月8日修訂實施)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查詢涉案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和匯款。”這樣,法律賦予了海關查詢存款的權力。第61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存款中扣繳稅款。
這壹規定明確賦予了海關扣除保證金的權力。至於海關能否凍結存款,海關法中的措辭是“暫緩繳納保證金”,相當於凍結存款。因此,可以認為海關也有凍結存款的權力。
此外,《海關稽查條例》(1997年10月3日頒布實施)第14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單位的存款賬戶。”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查詢企業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只能查詢企業存款,否則無效。海關稽查是海關監管的另壹種方式,在稽查時享有查詢單位存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