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關於基準法的,不能違反,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協商。所以違反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的,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勞動合同是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理使用勞動力,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的重要保障。勞動權是勞動者獲得就業的權利。生存是工人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保障工人的工作權利。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勞動權利實現的法律形式。它可以將國家規定的客觀勞動權變為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的實現。勞動者在合同期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如果兩者與勞動合同法相沖突,可以通過壓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壹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