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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註冊他人商標有哪些法律規定?

惡意搶註他人商標有哪些法律規定?(1)惡意搶註他人商標1的行為,復制、模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註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3.搶註他人在先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壹條後半部分)。4.其他以不正當手段搶占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II)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域名搶註。《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事實上,禁止惡意搶註他人的商號、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具有商業價值的商標。(三)以壟斷公共資源為目的的域名搶註。這種搶註行為的基本特征是,將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註冊為商標,妨礙他人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在使用時,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或者特性的混淆。比如:1。在“旅遊服務”項目中申請登記旅遊景點名稱。(《天柱山》)2。申請註冊具有該商品特征的原產地名稱。(“日月潭”茶,“阿裏山”茶,“慶齡活魚”)3。將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記作為商標申請註冊。(“PDA”,“法人”)申請註冊的商標缺乏《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顯著特征的,不予註冊;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造成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商標惡意註冊的認定我國《商標法》關於禁止惡意註冊的上述規定體現了相同的立法目的,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壹起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為主觀上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註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相同要求。惡意的認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以下因素:1、申請人因其代理或代表、貿易、合作、地理(地區)或其他關系而知道或應當知道被申請人的商標。2.被申請人因商號、作品、設計、名稱、肖像等因素的知名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3.如果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註,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4.被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旅遊景點名稱、產地名稱等屬於公共資源的存在。5.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費和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對惡意註冊商標的處罰更為嚴重,因為違反的法律規定很多,壹旦不能合理解決,問題就會惡化。因此,在商業活動中更加註重對商標的保護,不僅因為它是知識產權的凝結,還因為商標代表著自己的企業和相關的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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