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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名詞解釋的法律行為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缺乏法律行為根本效力的必備要件,當然也不具有行為人意誌自始的預期效果的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它的意思是:

(1)從壹開始就無效。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是主動發生的,行為的意思表示自始未被法律承認。

(2)當然無效。即未經任何人主張或者法院、仲裁機構宣告無效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主張、確認和聲明不是行為無效的必要條件。

(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是指當事人的意誌不發生效力,而不是沒有法律效力。如果無效行為符合侵權、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仍具有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效力。

也就是說,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是指其無效,而不是說該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而1999頒布的《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很大不同。

經過梳理總結《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無效民事行為和無效合同的規定,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有:

(壹)行為人不具有實施民事行為的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不具有法律行為的效力,因為他沒有意誌行為能力。

(2)表達意誌的行為不是自由的

意義形成的自由和意義表達的自由是真理表達的前提。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是指雙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4)偽裝行為

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法律行為為表面行為,掩蓋非法的隱蔽行為的行為。

(五)違反法律或者公眾利益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根本屬性之壹在於意思表示內容的合法性。所以,如果意思表示違法,當然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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