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高低之分(詳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八條)。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和較大的市政府規章。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較大的地方性市政府規章、較大的市政府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部門規章、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和較大的市政府規章。
4.省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省政府規章、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和較大的市政府規章。
5.省政府規章的效力高於較大的市政府規章。
6、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較大的市政府規章。
7.省級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比較大的市級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更有效。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效力高於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州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比民族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更有效。
(2)沒有高低之分(詳見《立法法》第81 ~ 82、86條)。
1、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範圍內實施,沒有區分。
2、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們之間沒有區別。
3、省政府規章與本行政區域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們之間沒有區別。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繪制我國法律的效力等級圖如下:
組成
↓
法律
(包括相應的法律解釋)
↓
行政法規
(包括相應的法律解釋)
↓ ↓
部門規章
(含規章解釋)省級地方性法規
(包括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解釋)
↓ ↓ ↓
省政府規章
(包括法律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的解釋)民族自治州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包括對條例的解釋)
↓ ↓ ↓
較大的市政府規章
(含法規解釋)民族自治縣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包括對條例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