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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未成年人濫交罪

法律主觀性: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1。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3.客觀上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行為;4、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處於身體成長和心理成熟的時期。不像成年人,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已經確立,意誌薄弱,可塑性大,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和誘惑。如果他們參與違反社會道德標準的淫亂活動,不僅有害於他們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培養他們健康的性道德。反之,只會促使他們背離社會道德,最終導致他們道德淪喪、腐敗墮落,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甚至誘發其他犯罪。因此,現代文明國家都註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刑法為屏障,預防各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因此,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他們的身心健康。同時,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無論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參與聚眾淫亂的活動,都嚴重傷害了周圍人的道德感情,敗壞了社會風氣,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汙染,具有極強的腐蝕性,因此引誘未成年人參與聚眾淫亂犯罪,已經違反了社會公共秩序。本罪的客體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的人。以各種手段引誘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聚眾淫亂罪。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誘惑是指用手段吸引人們遵從他們的意願。就本罪而言,* * *是指引誘未滿18周歲的未有意參加聚眾淫亂的人參加聚眾淫亂,具有教唆性質。實踐中,誘奸的方式往往表現為使用淫穢色情語言、觀看色情視頻、宣揚性經驗和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刺激、拉攏、腐蝕、引誘未成年人參與淫亂活動。需要註意的是,“引誘”不能等同於“引誘”,雖然其中含有“欺騙”的成分。就誘奸而言,被誘奸者在誘奸者的引誘下參與聚眾淫亂是自願的,與“誘奸”行為不同。如果行為人在聚眾淫亂的活動中引誘幼女,則構成奸淫罪。參與是指未成年人來到聚眾淫亂的現場。未成年人實際進行聚眾淫亂活動的,構成參與,未成年人實際沒有進行聚眾淫亂活動,只是觀看他人進行聚眾淫亂活動的,也應當認定構成本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成年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16以上不滿18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主體。此外,引誘者可以是首要分子或多個參與者,也可以是其他參與者或其他人員,如賓館、歌舞廳的管理人員。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來源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來說,由於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質,在主觀因素方面具有以下特征:壹是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自己是在實施引誘;第二,行為人應當知道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的事實。如果真的不知道行為的客體是未成年人,就不能構成本罪。但如果符合聚眾淫亂的構成要件,則可以聚眾淫亂罪論處。當然,我們需要知道訴訟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只要知道可能是未成年人。第三,行為人還必須認識到被誘惑人是在他的誘惑下參與聚眾淫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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