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章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464條合同的定義及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應受相關法律的規定管轄,本部的規定可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無名合同和涉外合同適用法律。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部分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合同債權債務的法律適用;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有規定的,除根據性質不能適用的以外,適用總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示範文本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2)題材;(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的具體確定(2)要約人表示接受,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要約生效時。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撤回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