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定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將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2.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擅自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屬於給付之訴。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6.申請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7.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法院未裁定提供擔保,則不在此限。
第二,程序
1,應用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保全裁定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適用,也可以在起訴後適用。
2.保證
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決;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不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4.去除
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前有效。訴訟期間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財產保全裁定。比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提供相應擔保的申請人在15日內沒有提起訴訟。
5.補償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經清點需要保全的財產,加蓋印章,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移至壹定場所並予以扣押,以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被申請人不得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資金。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法律允許的其他方法包括命令被告提供擔保。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應當作出裁定,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