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保護法按照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確立了對野生動物“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基本原則,圍繞這壹原則豐富、調整和完善了壹系列保護制度和措施,為解決保護問題、創建新的保護管理機制指明了方向。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深刻認識新保護法對進壹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歷史意義,把實施新保護法作為當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明確領導責任,組織專門力量,制定實施工作方案,積極協調有關部門, 並從學習培訓、宣傳教育、規章制度、執法監督等多方面推動新保護法的實施; 針對本地區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矛盾,盡快采取重大行動和措施,擴大影響和聲勢,樹立依法保護的新氣象。
二、加快配套法規建設,穩步推進保護管理平穩過渡。新保護法從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形勢的角度,對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定進行了壹系列修改、完善和充實,造成了原有配套法規與新保護法不壹致等諸多問題。
三、對大熊貓、朱_、虎、豹、象、金絲猴、長臂猿、犀牛、猩猩、大鴇等十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類)的人工繁殖許可證發放和銷售,上述10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收購和利用,以及天然麝香的銷售、收購和利用。
法律依據: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優先保護野生動物,規範利用並嚴格監督,鼓勵對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培養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第六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或破壞其棲息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