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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可以免予起訴或者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擴展數據:

決定不起訴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是法定不起訴的規定。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了酌定不起訴程序: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說明,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案件和存疑不起訴的案件,審查起訴部門將案件審查意見提交檢察長決定,對於酌定不起訴的案件,審查起訴部門將案件審查意見提交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制定不起訴決定書,其主要內容包括:

(壹)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和逮捕日期、羈押地點等。;

(二)案由和案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認或者指控不起訴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依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依據和理由,說明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規定;

(五)相關通知事項;不起訴決定書的末尾,應當寫明主管檢察官的職務、姓名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並加蓋檢察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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