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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的作用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合同憑證,在法律上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

提單,簡稱提單,是由船舶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貨物已經收到並允許運至目的地交付給托運人的書面憑證。它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合同憑證,在法律上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根據1993年7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提單正面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1.運輸危險貨物時,貨物名稱、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體積以及危險性質的說明。

2.承運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3.船名。

4.發貨人名稱

5.收貨人的名稱。

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收貨的日期。

7.卸貨港。

8.接收貨物的地點和單據貨物的地點被添加到多式聯運提單中。

9.提單的日期、地點和份數。

10,支付運費。

11,承運人或其代表。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三條也規定“提單缺少本款規定的壹項或者多項,不影響提單的性質。”提單正面記載的事項在法律上有初步證據。

海運提單需要註意:

1.發貨人通常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發行人出於貿易需要要求第三方提單,它也可以這樣做。

2、收貨人,如要求記名提單,可以填寫收貨人或收貨人的具體名稱;在指示提單的情況下,填寫“指示”或“憑指示”;如果需要在提單上列出指示,可以根據不同的要求,如“向托運人指示”、“向收貨人指示”或“向銀行指示”等。

3.被通知人,這是貨物到達目的港時,船公司發出的到貨通知的接收人,有時也是進口商。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壹般是信用證的申請人。如果信用證特別規定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利,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填寫。

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的提單,且收貨人有詳細地址,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提單或托運人提單,此欄必須填寫被通知人的姓名和詳細地址,否則船方無法聯系收貨人,收貨人無法及時申報貨物,甚至會因為超過報關時間而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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