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資時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按照明確意思表示確定。比如父母出資是借錢給子女補貼購房,當時寫了借條等證據,父母出資實際上是與子女的借貸法律關系;如果明確是對夫妻雙方或壹方的贈與,有證據證明出資是贈與。雖然大部分家長都是無償幫助孩子,但也不能說都是恩賜。如果父母真的只是想借錢給子女,這種合法的債權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父母有要求,夫妻雙方都應該返還。這裏特別強調,實踐中,夫妻壹方要離婚,子女壹方通過給父母寫借條的方式表明父母出資是借款。事實上,除非對方認可,否則這個證據作用不大,因為父母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必須根據出資時的證據來認定。寫借條是根據自己有利主張形成的證據。借條是否屬於新的,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來認定。因此,壹方可以通過寫借條做出新的貢獻。
第二,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出資的意思表示,只能推定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這部分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為了促成婚姻,往往會在結婚時許諾壹定的財產,包括買房。因此,這壹推定符合中國國情,具有深厚的倫理基礎和中國特色的婚姻習俗。如果父母出資的意圖不明確,大多數情況下應該是贈與,法律的價值取向也應該是依法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不是先贈與。結婚離婚後夫妻關系惡化時,父母也主張是借款行為要求返還投資,這對另壹方尤其是女性壹方極不公平,因為從婚姻習俗的角度來看,往往是男方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較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