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保是違法的,嚴重的可能有坐牢的風險。按照規定,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才能通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雙方未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不允許通過掛靠機構繳納社保。社會保障也稱社會保險,是指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壹種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社會保障卡補辦條件:
1.社保卡丟失、被盜、損壞,本人必須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到附近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掛失和換領;
2、原醫保IC卡兌換社保卡,須提供1寸彩色照片(以二代身份證照片為準);
3.委托他人辦理案件的,須攜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
4.社保卡遺失或損壞期間發生的費用,應審核、清算並兌換近期醫療費用。社保卡補卡費25元。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則無論社會保險費是否欠繳、拒繳,社會管理部門都可以依法強制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二條
在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原始憑證和繳費結算會計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個人為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用人單位繳費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免費發送給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況,要求社會保險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