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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13歲的人發生性關系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與13歲發生性關系應承擔法律責任。

與13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是犯罪。無論女孩是否自願,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都構成強奸罪,都將受到嚴懲。男孩與13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是強奸罪,但如果男孩未滿14周歲,則不負刑事責任。14歲以上,自願發生性關系的,不承擔責任。

強奸的構成要素如下:

1,對象元素。強奸侵犯了女性的性不可侵犯權,即女性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觀要素。客觀上需要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無力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沒有反抗意識的狀態,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和無力反抗實施奸淫;

3.主要元素。強奸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四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

4.主觀因素。強奸罪主觀上是故意,具有通奸的目的。

綜上,與13歲的少女發生性關系,行為人明知是與她發生性關系,無論該少女是自願還是被動,均構成強奸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

由負有照顧責任的人實施的性侵犯罪。負有監護、收養、護理、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與該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前款行為選擇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按照從重處罰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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