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個人債務,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這部分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 *債務。證據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如果屬於夫妻同債,即使壹方死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同債不因壹方死亡而消滅,另壹方仍需償還;
3.如何舉證:比如壹方的個人債務,另壹方雖未參與,但借款人在短時間內單方面介入了大量債務,且該家庭在此期間並未購置房產或花費大量家庭開支,該債務並未用於相同的經營和家庭開支,因此該債務應由借款人個人承擔。
夫妻* * *同債的定義:
國家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債務相同。“離婚時,原屬夫妻雙方所負的債務,應當壹並償還。* * *同壹財產不足償還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不能認定為夫妻同壹債務的,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擅自資助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 * * *所發生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間的債務遠比個人債務的處理麻煩,所以夫妻間的債務問題壹定要妥善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
夫妻壹方死亡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未亡配偶承擔清償夫妻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