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罪名信息看間接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
1,認識因素:明知危害行為可能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後果;
2.意誌因素:主觀上對危害行為采取放任態度;
3.當事人因危害行為死亡。
區分
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主要區別在於:
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有不同的心理態度。對於間接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對,不追求也不阻止,發生與否並不違背其主觀意誌。對於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是主動追求對方死亡的。
故意殺人的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構成。不作為殺人罪只能由負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義務的人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也就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情況很少,通常需要避險且有立功表現才可能不構成犯罪[3]?)。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啊,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在量刑時可以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
第三,被害人死亡是直接故意殺人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的關鍵要件。但是,只有找出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故意殺人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壹種,謀財害命案:是指行為人為了非法取得公私財物而實施殺人行為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搶劫殺人、盜竊殺人、謀財害命等等。
第二種,報復性殺人案:指行為人為了發泄內心的怨氣而實施殺人行為的案件。包括個人報復殺人案件、報復社會殺人案件等。
第三種,情欲型殺人案:是指行為人為了滿足個人性欲或感情糾葛所引起的矛盾而實施殺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強奸殺人案件、通奸殺人案件、戀愛婚姻糾紛和性變態殺人案件。
第四種,遺棄殺人案:是指有壹定業務的人,出於各種原因,為了推卸責任,減輕負擔,殺害義務對象的刑事案件。包括兒童被遺棄在無人居住的地方並餓死的案件。
五、迷信殺人案件:是指當事人基於封建迷信,為了治病求壽、獲得教化,采用各種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六、尋釁滋事殺人案:是指違法犯罪團夥成員為了稱霸壹方或者為了各種利益,在尋釁滋事或者相互鬥毆過程中殺人的犯罪事件。
第七,其他類型殺人案件:有精神病殺人案件,有激情殺人案件,有被害人因各種原因死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