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壹般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剛播種的作物,按季度產值的三分之壹補償生產成本;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將按照最高水平的第壹季度產值進行補償;對可以收獲的農作物、油料、蔬菜,不予補償;對多年生經濟樹木,盡量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於成熟的樹木,將由樹木所有者自行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用於鐵路、公路、高壓線、通訊線、廣播線等的搬遷。征地要根據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並對農田水利設施及其他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拆遷進行補償。,參照有關標準,支付搬遷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建房。
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具備臨時居住條件的,按被拆遷房屋戶數每月予以補助;
3、獎勵補償費,由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綜上所述,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和政府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安置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並補償其損失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3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