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直接離職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自動離職是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強行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者主動辭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會要求勞動者賠償或者支付違約金。所以,如果妳未經批準離職,或者停薪留職期滿後壹個月內,既沒有要求回原單位,也沒有辦理離職手續,都屬於無故曠工。而且,曠工時間足夠把名字從名單上除名了。如果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壹般三天後就可以走了。試用期滿,要提前壹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工作要交接。即使公司不讓,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到期的工資。如果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後拒絕離職,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試用期內提前幾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