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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哪個部門負責查封?

法律分析:執行局。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是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1)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二)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文書;(三)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四)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壹份給他的成年家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時,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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