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有賴於外力的介入,同時更有賴於市場信用的形成。在市場信用的形成過程中,公民遵循壹些基本原則進行自律是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從這壹規定中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很多國家權力的幹預,但公民的自律在很多領域都是非常重要的,公民自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明顯深深地烙上了民法的基本原則,與知識產權法是相通的。正是在* * *原則的指導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才能實現其* * *的立法目的,這是壹脈相承的。
知識產權是壹種既包含“作為”又包含“禁止”的權利:可以自行或通過授權他人強制執行其權利;另壹方面,如果他人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強制執行其權利,他們可以自行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國家權力強制執行;但在《不正當競爭法》中,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明顯不同於此。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名稱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理解其立法目的和精神是“反”,即只有當存在不正當競爭時,才能激活《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的權利,禁止這種不正當競爭。因此,這種權利只有依賴於不正當競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禁止”的內容而沒有“行”的內容,也就是說,“不正當競爭法只能給智力和工商成果開發者帶來有限的、相對的、幾乎排他性的利益。這是壹種被動的、消極的保護,只有在案件得到法院確認的情況下才能有效。”知識產權法在給智力和工商成果開發者帶來消極被動保護的同時,也帶來了壹種積極主動的保護,而不是“比如著作權,只有當著作權人的權益受到他人違反著作權法的侵害時,其實禁止的方面只是知識產權的壹部分,知識產權法作為私法賦予當事人更多的行為權利, 這壹點可以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中得到印證:我們可以發現,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幾乎都是禁止性規範,而知識產權法更多的是授權性規範,這恰恰是兩者立法的不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院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知識產權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到實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審理案件。
第七條知識產權法院采取保全等措施,應當按照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