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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主犯和從犯如何認定

開設賭場罪的主犯、從犯認定如下:

1.主犯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要麽是幕後策劃,要麽是現場指揮;

2.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額: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開設賭場罪的最新量刑標準;

1.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開設賭場”的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接受投註;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3.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

4.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

綜上,開設賭場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而且從犯在壹定條件下可以適用緩刑,主犯不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從犯,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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