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可分為完全不負責任年齡階段、相對不負責任年齡階段、完全不負責任年齡階段三個階段:1,完全不負責任年齡階段:14周歲以下。壹般來說,14歲以下的人還處於嬰兒期,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法律規定,對於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必要時可以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依法嚴加管教。2.相對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14周歲不滿16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有關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對全部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對象在14周歲以下的,這種情況下,可以不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壹般教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但尚未滿18周歲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已滿18周歲的,不會有任何特殊照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刑法修正案(十壹)》實施後,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由十四歲降至十二歲。原刑法第十七條增加壹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