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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行的永久居住權。

法律主觀性:

第壹,如何擁有永久居留權

居住權是有期限的物權,不可能設立永久居住權。

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壹般為長期和終身。這也是生命權的壹個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期限,則應推定居住權期限為權利人的壹生。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給沒有房子住的人用的,所以如果對權利人的居住權沒有約定,就應該理解為壹直伴隨著他的壹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界定* * *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二、居住權的法律特征

居住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壹,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僅限於房屋。比如出租人的房子。

第三,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權利人對房屋的使用應當限於居住目的。屬於壹種支配地位。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律依據或相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要經過登記手續,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權利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第壹,權利人對房屋有使用權,但這種權利必須以居住目的為限。

二是權利人享有房屋使用權所附帶的各種權利,如相鄰權。

第三,權利人有權對以居住為目的的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權利人在居住期間有權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出租,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比如承租人在轉租租賃房屋之前,必須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義務

第壹,權利人在居住期間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權利人不得在其居住權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權利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管理維護費用以及使用過程中的其他合理費用。

第四,權利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期限屆滿,權利人有返還房屋的義務。綜上所述,民事主體不能擁有永久居留權,但可以通過協議設立更長期限的居留權,期滿後繼續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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