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主選舉違法怎麽辦?
向縣城建局物業處(或管理中心)投訴,其受理後會安排街道辦核查。如果查實業委會確實違法,將責令其解散,重新選舉。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可以采取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決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流程
1.將業主候選人名單及其簡歷發送至街道辦事處,包括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並提交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申請。
2.同時做好會議準備工作,包括確定會場、組織人員印制選票、設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權人、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開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相關人員。
3.籌備組將根據議程召開會議:
(1)收集和登記選票;
(二)審議並表決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3)公開唱票、計票,宣讀選舉結果,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會後,籌備組將公布大會簽到表和選舉結果統計。
第三,業主公約的法律效力
1.業主公約是物業使用、維護和其他管理服務的行為規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
2.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3、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5.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