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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稅制的演變

1.春秋早期稅畝:春秋末期起,齊國管仲在土地衰落的同時開始征稅,魯國開始實行“早期稅畝”。規定無論公有土地(礦田)還是私有土地,壹律按實際畝數征稅。這是中國土地稅征收的開始。它承認私有土地的合法性,承認所有者對土地的所有權。它標誌著井場系統的解體。這是中國征收土地稅的開始。

2.秦漢賦稅:戶籍制度。政府將農民納入戶籍(稱戶籍),實行按戶籍征收租稅、徭役、兵役的制度。中國封建社會正式形成了完整的賦役制度。它是國家收稅和征徭役、服兵役的基礎。

戶民編是國家稅收的主要承擔者,農民有地租(土地稅)、計稅和口稅(人頭稅)、徭役和兵役四項負擔。

3.北魏的租讓徭役制度。孝文帝的改革實行了與均田制相配套的地租調制。得到農田的農民每年要交壹定數量的租粟,調(戶稅)絲或麻,還要服徭役和兵役。

4.隋唐時期的租佃制度。西晉至中唐,雖然商品貨幣關系有所發展,但自然經濟仍占主導地位,封建政權仍以調租為征稅手段。改變的是隋唐在調租的基礎上開始征收“永”,所以又叫“調租制”。租佃制在隋朝開始實行,並在唐代得到進壹步完善。

5.唐朝中後期的兩部稅法。唐代中期產生的兩部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稅收制度的壹次重大變革,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系特別是土地(均田制)變化的產物。適應了當時丁口轉移和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新形勢。

6.北宋招募法與田方平均稅法。內容:王安石變法推行養役法,規定官僚也要交役錢,實行均田稅法,查田隱田,按田數平均納稅,使官僚地主逃不了稅。後來因為大官僚大地主的反對而被廢除。

7.明末張的“壹鞭法”。它是明代中後期社會經濟即商品經濟和階級鬥爭發展的產物。(明初稅制是稅役分開征收,稅以田為單位征收,按田計算;服務按人收取,分為按標準收取和按戶收取兩種。

8.清初,坦丁入穆,征收地丁銀。(1)舊稅制使農民負擔過重,影響社會穩定,人頭稅使隱性人口現象嚴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②稅制不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③1712規定“種養百姓,永不加稅”為農作物攤成畝提供了條件。

擴展數據:

中國古代稅制演變的五大趨勢:

1.征收標準逐漸從以人口為導向轉變為以土地為基礎的財產導向(以兩稅法為標誌)直至取消人頭稅(以將土地攤入畝為標誌),體現了封建國家對農民個人控制的放松。

2.農民從不得不服徭役逐漸發展到以絲代役(以“平庸”為標誌)。

3.稅收從實物向貨幣的轉變(以鞭法為標誌);反映了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

4.征稅時間從不定期逐漸發展到基本定時(以兩個稅法為標誌)。

5.稅收從繁雜的項目逐漸演變為簡單的項目(以鞭法為標誌)。

上述演變反映了中國古代經濟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這種演變表明,隨著歷史的發展進步,封建國家放松了對農民的個人控制;以銀收稅,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資本主義出現的相應反映。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古代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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