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事前、事中、事後和緊急情況下的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的實施。
3.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視為正常出勤。
4.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承擔。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機構應當對健康檢查結果負責。
5.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
6.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胎兒和嬰兒有害的作業。
法律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事前、事中、事後和緊急情況下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的實施。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視為正常出勤。
第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由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承擔。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機構應當對健康檢查結果負責。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
第七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胎兒和嬰兒有害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