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早預防高空拋物事件,可以更好地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民法典對高空拋物行為的規定,不僅讓受害人盡可能得到補償或賠償,更註重提前預防這種行為的發生。為此,民法典專門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拋物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雖然將預防高空拋物事件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擴大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範圍,有利於相關主管部門及時收集證據,確認侵權人,並能有效防止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推卸責任,造成受害人維權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
禁止從建築物上投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