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允許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虧損”,同時嚴防利用虛構虧損影響應納稅額。由此可以想象,資產“損失”的所得稅處理會涉及到復雜的程序,需要準備相應的材料來支持“損失”在所得稅前的扣除。我們來看壹系列與資產損失相關的條款。企業財務人員應牢記這些規定,避免延誤損失的認定,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稅務機關當年受理企業資產損失核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本年度結束後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報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可以適當延期申報。企業自行扣除的資產損失(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出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存貨而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各種存貨的正常損耗;(三)企業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並正常報廢清理的固定資產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而正常死亡造成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及其金融衍生產品發生的損失;(六)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其他資產損失。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資產損失的確認證據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法律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與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主要包括:(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2)公安機關的結案證明和答復;(3)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撤銷、停業證明;(四)企業破產清算公告或者清算文件;(五)行政機關的公文;(6)國家及權威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7)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評估證明;(八)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九)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資產的事故調查單和理賠計算單;(10)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證據。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是指具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的企業對各種資產的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負有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1)相關會計數據和原始憑證;(2)資產盤點表;(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業務合同;(四)企業內部技術評估部門的評估文件或資料(金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邀請業內專家參與評估和論證);(五)內部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六)責任人因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和賠償;(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企業財務負責人對具體事項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