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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公攤面積有什麽規定?購房者如何維權?

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除個人專有的建築物和綠地以及城鎮的道路和綠地外,其他公共場所和綠地均屬於所有權人。也就是說,開發商把房子賣給買家後,土地就屬於買家了。既然是業主所有,就意味著所有業主都擁有所有權,這是壹種獨占權。凡未經業主同意改變現狀的,屬於對業主所有權的侵害,業主可以要求排除妨礙,自行拆除;也可以請求將相應的侵權建築歸所有權人所有。如果是車主所有,車主可能要進行部分賠償。

第二,目前我國對公攤面積的具體比例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從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來看,至少我們沒有發現這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合同雙方最好對公攤面積比例做出具體約定。其實早在2002年石家莊第壹次舉辦房展會的時候,我們就向消費者發出了消費警示,提醒他們不要只在合同中約定總建築面積,還要約定公攤面積的最高比例,以免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需要提醒的是,沒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並不意味著公攤面積可以隨意更改,因為民法上也有誠實信用原則,開發商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公攤面積過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開發商仍要承擔違約責任。另外,我個人認為,如果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已經確定了具體的戶型設計,那麽開發商就應該按照原來的設計,不能隨意更改。

第三,廣大購房者都知道國家法律有3%的約定。這個3%意味著什麽?

這裏這個3%主要是為了限制“期房”建築面積的誤差。因為合同的面積是按照原來的建築設計計算的,而建築設計和具體的建築施工總會有壹定的誤差,不可能完全壹樣。對於合理的錯誤,法律是允許的,判斷合理不合理的標準就是這3%。也就是說,合同約定面積與實際建成建築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就是合理的,超過了就是不合理的。

對於這3%要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購房合同可以從法律上對錯誤的具體處理方式做出不同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有特殊約定,這3%可能不再適用;

第二,這個3%在法律上是指估價面積,這個估價面積是套內面積、套內使用面積還是公攤面積,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具體約定。有時候總面積沒變,但是公攤面積變了,這時候處理起來比較麻煩。不僅如此,在某些情況下,套房的總面積沒有變化,但臥室可能變小,客廳變大,也會影響居住。所以最好在合同中對這3%做更詳細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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