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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培訓費報銷規定

沒有具體的類別,包括崗前培訓和專項培訓。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什麽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收取員工培訓費;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允許收取費用,更不能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限;專項培訓,又稱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預付培訓費,但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壹、培訓費用的範圍:

1.教師費用是指聘請教師授課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教師講課費、住宿費、夥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2.住宿費是指學員和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租用房間的費用。

3.餐費是指學員和工作人員培訓過程中發生的餐費。

4.培訓場地費是指租用會議室或教室進行培訓。

5.培訓材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材料和辦公用品費用。

6.交通費用是指為培訓以及與培訓相關的檢查和調查所需的人員運送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7.其他費用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及其他與培訓相關的費用。

8.參加異地培訓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單位報銷。

二、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1.壹類培訓是指以省部級及相應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

2.二類培訓是指以局級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

3、三類培訓是指參加人員主要是本級或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三、教師培訓費在綜合定額標準中單獨核算。

1.講課費(稅後)按以下標準執行:副高級技術專業人員每課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專業人員每課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和全國著名專家每課時最高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課時計算,每半天最多4個課時。其他人員的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多節課同時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2.授課人員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和夥食費按照本辦法的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主辦單位承擔。

3、培訓工作確需邀請異地(含海外)教師,旅途時間較長,經單位主要負責同誌書面同意,講課費可適當增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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